发表时间: 2025-10-17 14:35:51
作者: 天津瑞京医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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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津医保局发〔2025〕69号文件要求,自2025年10月9日起,执行新版糖尿病门诊特定疾病待遇认定标准。
一、一类糖尿病(普通糖尿病)
1、出具诊断证明:需注明“糖尿病”诊断及相关症状,且加盖本院公章。
2、检验:根据文件要求,必须在我院鉴定中心完成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、胰岛素/C肽释放试验,检测空腹及口服葡萄糖或馒头餐后2小时血糖,同时满足空腹静脉血浆血糖≥7.0mmol/L、餐后2小时≥11.1mmol/L、糖化血红蛋白≥7.0%。
3、病历资料:无强制住院病历要求。依据住院病历申请鉴定,必须完成文件规定的相关检查,新鉴定标准执行后,按照市医保局要求,鉴定标准从严,住院期间遗漏检查不予鉴定。
二、二类糖尿病,即,糖尿病伴大血管和(或)微血管病变
新鉴定标准执行后,按照市医保局要求,鉴定标准从严,住院期间遗漏检验、检查或诊断、治疗记录不完善拒绝接受鉴定。
1、出具诊断证明:需先符合一类糖尿病诊断,同时注明“合并XX并发症(如糖尿病肾病、视网膜病变等)”“曾于X年X月在本院住院接受规范治疗”,加盖本院公章。
2、检验检查:
(1)糖尿病肾病:近3个月内住院病历,记载两次及以上24小时尿蛋白定量≥1.5g且eGFR≤45ml/(min·1.73m²)。
(2)视网膜病变:散瞳眼底检查、眼底照相或OCT报告,需记录病变类型关键指标(如重度非增殖性病变“4个象限出血≥20处”)。
(3)心/脑/周围血管病变:心脏彩超、冠脉CTA/造影等报告,需记录“心室壁增厚”“冠脉狭窄≥50%”等核心依据,所有报告标注的时间等必要信息必须符合要求。
3、病历资料:1年内住院病历,包括①首页②入院记录③出院记录④住院病历中需含相关糖尿病并发症检查结果和报告⑤出院诊断包含糖尿病及对应并发症。
三、三类糖尿病,即,糖尿病伴糖尿病足病
1、出具诊断证明:先符合一类糖尿病诊断,注明“合并糖尿病足病”“曾于X年X月在本院住院接受规范治疗”,补充足病分级(Wagner分级2-5级或Texas分级2级B期及以上),加盖本院公章。
2、检验检查:需有专科检查报告,明确足病分级依据,报告标注检测日期等必要信息符合规定。
3、病历资料:1年内住院病历,包括①首页②入院记录③出院记录④住院病历中需记录“清创、抗感染、创面护理”等治疗过程,需含相关糖尿病并发症检查结果和报告⑤出院诊断同时包含“糖尿病”诊断及“糖尿病足病(对应分级)”。